近日,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汇处〔2020〕1号文显示,广东企邦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即“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违法事实:提交虚假提单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被处罚金4309.67万元,处罚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为: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
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岸转手买卖(下文称转口贸易),指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且货物流全程不在境内的贸易方式,居民(中间商)赚取上下游差价。由于其物流全程不经过中国境内,无海关报关数据做货物贸易真实性的支撑,资金流与货物流分离,加上市面上充斥着海运提单的伪造和买卖,所以长期以来离岸转手买卖的贸易背景真实性一直是监管的难点与重点。现行外管政策引入了总量核查的管理方式,但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事先甄别虚假贸易。尤其是在离岸与在岸市场人民币利率汇率价差较大、存在套利空间时,不法分子常通过伪造跨境人民币购销合同,构造虚假转口贸易进行套利。尽管2015年汇改后,离在岸人民币价差收拢、利差缩小,套利空间变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虚假贸易活动,但此前积攒的资金链环环相扣,不少贸易商为了继续融资,仍借助转口贸易进行套利。
2017年2月《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对银行审核跨境人民币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出具体要求:一是银行应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对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做好真实性审核。二是对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支出金额超过相应收入金额20%(不含),以及先支后收项下收支间隔日期超过90天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并应通过审核客户主体信息、业务办理历史数据等方式加强审查其业务合理性,必要时可暂停为其办理支出业务。三是银行应采取有效手段,通过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网站、仓储公司等核实转口贸易涉及的物权凭证(提单、仓单等)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四是对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应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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